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12年度,566號
TPDM,112,審交附民,566,2023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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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6號
原 告 黃○○姓名詳卷)住詳卷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○○姓名詳卷)住詳卷
林○○姓名詳卷)住詳卷
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依玲
被 告 王超明
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范大維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9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因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
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
法 官 謝欣宓
法 官 賴鵬年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意禎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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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