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12年度,155號
TPDM,112,單聲沒,155,2023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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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奕宏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(112年度聲沒字第413號、11
2年度偵字第1525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被告李奕宏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1 時20分許,在臺北市某醫院(醫院名稱及地址詳卷),涉嫌 以手機竊錄告訴人A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性影 像一案,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北地檢署)以11 2年度偵字第15256號為不起訴處分,然該案偵查中勘驗被告 手機時,發現有竊錄其他身分不詳女性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 像電磁紀錄,被告手機應屬竊錄內容及性影像之附著物,爰 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、第315條之3、第319條之5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另犯刑法第315條之1、第315條之2之罪者,竊 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;第31 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315條之3及第31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;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,此觀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、第40條第3項規定亦明。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、第319條之1第1項 之妨害性隱私等案件,對被告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進行數位 採證,並未發現有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、 以及無故以電磁紀錄攝錄其性影像之犯行,業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前揭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。惟扣案之行動電話發現有竊錄其他 身分不詳女性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之電磁紀錄,有臺北地 檢署勘驗報告及列印資料在卷可憑(見不公開卷第111至120 頁),是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持以竊錄他人 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所用之物,且係竊錄內容及性影像之



附著物,然因被害人身分不詳而欠缺被害人告訴之訴追條件 ,有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犯行,而扣案之行動電話既係 竊錄內容及性影像之附著物,依上開規定,自屬義務沒收之 物,不問屬於被告與否,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及第319條之5 等規定沒收之,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珈妤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8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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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