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2年度,695號
TPDM,112,單禁沒,695,2023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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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9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明倫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字
第2022、3075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聲沒字
第497、4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吳明倫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、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予以簽結,惟扣案 如附表之物,經檢驗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為違禁物 ,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;又 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三、查被告於111年7月8日21時52分許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,所扣得破裂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,分裝勺1支、白色潮濕結 晶5袋(餘重0.0888公克)、殘渣袋1袋(即附表編號1至4) ,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;另於同年10月10日13時4分許,為警 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1樓處,所扣得殘渣袋2袋(內含 殘渣微量無法磅秤)、玻璃球吸食器1組、分裝勺1支(即附 表編號5至7),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此 有111年10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 ,參以吸食器、殘渣袋、分裝勺與所內含之毒品難以完全析 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視同毒品乙情,足證前開扣 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,核屬違禁物無訛,此部分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,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其餘扣案物部分, 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,尚乏明確證據證明係違禁物,即無從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,此部分 沒收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 



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徐維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4   日附表:
編號 項目 數量 偵查案號 1 破裂之玻璃球吸食器 1組 111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 2 分裝勺 1支 111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 3 白色潮濕結晶 5袋(餘重0.0888公克) 111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 4 殘渣袋 1袋 111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 5 殘渣袋 2袋(內含殘渣微量無法磅秤) 111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 6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111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 7 分裝勺 1支 111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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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