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7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玉柱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0年度緩字第2
021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執聲字第2099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玉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87、298 8號為緩起訴處分,於110年11月19日確定,並於112年11月1 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鑑 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,屬違禁物,有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、1 02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,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,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 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為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,嗣該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987、2988號為緩起訴處分,於110年11月19 日確定,並於112年11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確定 ,有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前開緩起訴處分書、 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166號處分書、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 送鑑定,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屬違禁物,有附表 所示之鑑定結果及鑑定書在卷可稽;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 ,均因沾有微量毒品,難以完全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,應視為第一級毒品,一併沒收銷燬,爰均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之。至送驗耗 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,自無庸宣告沒收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葉潔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書 1 黃色粉末(含包裝袋1只) 1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(驗前淨重0.1260公克、驗餘淨重0.1236公克)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(見士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21號卷第51頁) 2 白色微黃粉末(含包裝袋1只) 1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(驗前淨重0.1670公克、驗餘淨重0.1642公克)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(見士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531號卷第51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