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2年度,660號
TPDM,112,單禁沒,660,2023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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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忠志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案件(112年度執聲字第20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蔡忠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毒偵 字第22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違禁物,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,因事 實上或法律原因,未能追訴犯罪行為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第40條 第2項、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,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憑。而上開案件所查 扣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,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76號鑑定書 1份在卷可稽,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。又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 之鑑驗方式,尚無法將包裹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,與其 內毒品完全析離,是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,均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,既已滅失,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, 附此敘明。從而,檢察官之聲請均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


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30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靜君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   日附表
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單位 備註 1 安非他命 6包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(總毛重6.82公克,總淨重5.62公克,驗餘淨重5.59公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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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