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侵訴字第7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譽軒
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
字第29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被告陳譽軒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前經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在案,嗣因本院認本案不宜行協商程序, 而駁回改行協商程序之聲請,是本案仍有續行證據調查之必 要,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行審判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許雅玲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