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侵聲字第35號
聲 請 人
即 告訴人 AW000-A111478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
被 告 王沂燈
選任辯護人 朱俊穎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(112年度侵訴字第84
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聲請人AW000-A111478參與本件訴訟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告訴人AW000-A111478(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)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案件之被 害人,為助於使聲請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,以維護其人 格尊嚴、訴訟權益,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。二、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,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;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及輔佐人 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 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 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、第455條之40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甲○○涉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84號 案件審理中。本件被告就聲請人部分之被訴罪名,屬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,且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 ,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。本院經徵詢檢察官、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,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 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,認為准 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,且無不 適當之情形。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
法 官 趙德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