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6號
債 權 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淑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對江淑芬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?(並釋明對其請求之資
料,如支票背書及借款等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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