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11年度,77號
TPDM,111,重附民,77,2023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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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
廖乙潔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訴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特此裁定。
二、應補正之事項如下:
㈠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○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、真正住所或居
所,暨繼承人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,並應陳明其繼承人中是否已有拋棄繼承之情事及
提出相關佐證資料。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
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
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乙○○之全體
繼承人為被告,亦未陳明其繼承人中是否已有拋棄繼承之情
事,其當事人顯不適格,應予補正。
㈡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邵彥彥凱之全體繼
承人姓名、真正住所或居所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
,並應按乙○○之繼承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
法 官 何孟璁
法 官 陳翌欣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聖婷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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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