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
原 告 毛正國
訴訟代理人 楊佳樺律師
被 告 林振安
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(111年度訴字第73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
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
法 官 蘇宏杰
法 官 吳旻靜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怡君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