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7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振安
選任辯護人 陳柏翰律師
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144
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林振安因重傷害案件,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辯 論終結,原定於112年12月7日宣判,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 提出新證據,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 必要,爰裁定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
法 官 吳旻靜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怡君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