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44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豐斌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222
59號、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7號、110年度偵字第33660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查被告甲○○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,前經辯論終結在案,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(112年度偵字第4936號),而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
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