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1年度,1067號
TPDM,111,訴,1067,2023120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6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宜婷



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
陳佳雯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144
38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知
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到庭之檢察官、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
後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並於民
國112年12月4日辯論終結,惟本院於同日僅指定宣示判決之日為
112年12月25日,而漏未指定宣示判決之時,難認已為宣示判決
期日之指定,爰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宣示判決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胡國治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