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1年度,848號
TPDM,111,易,848,2023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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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1年度易字第84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家茵



選任辯護人 蔡宗隆律師
林明葳律師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續緝
字第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蔡家茵無罪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家茵於擔任御瑄牙醫診所址設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牙醫師而為其病患即告訴人林忠國診療 牙齒相關疾患期間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竟基於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,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看診日期,在御瑄 牙醫診所上址內,填載附表編號1至3所示如黑色底線標示之 不實內容於告訴人之病歷紀錄上,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御 瑄牙醫診所管理病患病歷資料之正確性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。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 罰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、第30 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,須依積 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,即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;另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,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,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,而有合理 性懷疑存在時,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30年 上字第816號、76年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再按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: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,應負 舉證責任,並指出證明之方法。因此,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,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。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,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,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,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,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,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(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再者,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



文書罪,以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為其成立 要件,而所謂「明知」係指直接之故意而言,故須登載之內 容反於事實之真實性而出於其直接故意者,始足當之。又醫 師係以醫療為業務,制作之病歷表、醫囑單及用藥紀錄等之 文書,法律上應係執行醫療業務所制作之業務上文書(最高 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,無非係以 :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、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訴、證 人陳立愷醫師於偵查中之證述、告訴人之御瑄牙醫診所病歷 紀錄、告訴人之X光片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民國110 年11月1日診字第FAZ0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為其主要 論據。
四、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,辯稱:我所 記載之病歷沒有不實等語。
五、經查,被告前於御瑄牙醫診所擔任牙醫師,而於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看診日期,為告訴人診療牙齒相關疾患,並製作 如附表編號1至3「病歷內容」欄所示之內容等情,為被告所 不爭執(見本院易卷第97頁),並有告訴人之御瑄牙醫診所 病歷紀錄在卷可稽(見他2172卷第88至89頁),而被告身為 牙醫師,以醫療為業務所制作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病歷, 係執行醫療業務所制作之業務上文書,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。是本案應審究者為,被告是否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 載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所示之病歷,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 御瑄牙醫診所
六、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104年9月23日之病歷: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明知告訴人之25、36牙位牙齒均有金屬瓷冠 (PFM),則告訴人口腔中當然有牙冠之存在,而非「沒有 牙冠也沒有牙橋(Crown and bridge:no.)」之情形,卻 於病歷記載:「Crown and bridge:no」等語(中文翻譯: 未發現阻生牙、牙冠、牙橋),因認被告涉有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行云云。
 ㈡被告於偵查中供稱:「Crown and bridge」是指包含牙冠加 牙橋的意思,但告訴人並沒有這樣牙冠加牙橋的情況,所以 我後面有記載26、36牙位牙齒是假牙(PFM)等語(見偵續 緝卷第87至88頁)。
 ㈢證人陳立愷醫師雖於偵查中證稱:Crown是牙冠,bridge是牙 橋,病歷記載「Crown and bridge:no.」,表示病患口內 沒有牙冠也沒有牙橋,病歷前面所記載的「cf」是指臨床發 現的意思,就是經診斷發現病患的口中沒有牙冠也沒有牙橋



,可是同日病歷又記載「26,36 PFM」表示病患的26、36牙 位牙齒有金屬瓷冠(PFM),所以這方面的記載很奇怪,一 下說病患的口中沒有牙冠也沒有牙橋,同時又說26、36牙位 牙齒是金屬瓷冠;依我們牙醫的觀點,被告說「Crown and bridge:no.」是指沒有同時出現牙冠加牙橋,這樣的說法 有點狡辯,一般牙醫師來解讀這樣的病歷,這樣是沒有牙橋 也沒有牙冠的意思,否則被告應該記錄「bridge:no.」( 表示有牙冠但沒有牙橋)才可以呼應「26,36 PFM」的記載 ,畢竟Crown跟bridge都不是口腔內原有的東西,所以記載 「Crown and bridge:no.」就是指口中沒有牙冠也沒有牙 橋的意思等語(見偵續緝卷第179至180頁)。 ㈣惟查,依證人陳立愷醫師前揭證述,上開病歷記載C.F...「C rown and bridge:no.」...「26,36 PFM」等語,係指經被 告臨床診斷發現告訴人口腔內沒有牙冠也沒有牙橋,但26、 36牙位牙齒有金屬瓷冠(PFM)等情,應可認定,證人陳立 愷醫師雖證稱:告訴人有金屬瓷冠,並非沒有牙冠,病歷應 記載「bridge:no.」(表示有牙冠但沒有牙橋)才可以呼 應「26,36 PFM」的記載等語,惟被告辯稱:「Crown and bridge」是指包含牙冠加牙橋的意思,但告訴人並沒有這樣 牙冠加牙橋的情況,所以我後面有記載26、36牙位牙齒是假 牙(PFM)等語,核與病歷所載「26,36 PFM」等語相符,是 被告就此部分病歷之記載應可理解係指告訴人26、36牙位牙 齒沒有牙冠也沒有牙橋,但有假牙,與證人陳立愷醫師就此 部分之證述相符,則被告與證人陳立愷醫師就病歷之書寫習 慣與方式雖有不同,尚難認定被告就上開病歷有何記載不實 之處,或有何明知不實而登載於前揭病歷之行為,自難以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相繩。
七、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104年9月30日之病歷: ㈠公訴意旨認告訴人於104年9月23日前往御瑄牙醫診所就診時 ,其25牙位牙齒尚無明顯蛀牙情況,且一般蛀牙絕無可能在 短短一週內即惡化成為嚴重蛀牙,是告訴人於同年月30日至 御瑄牙醫診所就診時,其25牙位牙齒並無「大蛀牙(large caries)」之情事,被告卻於上開病歷記載「#25 large ca ries」(中文翻譯:25牙位牙齒有大蛀牙)等語,因認被告 涉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云云。
 ㈡被告於偵查中供稱:當時告訴人25牙位牙齒看起來黑黑的, 而且需要做到根管治療,所以我才會說他是大蛀牙,病歷的 記載對於large並沒有特別的定義,只要醫生主觀覺得蛀牙 很大,就可以寫large等語(見偵續緝卷第88頁)。 ㈢證人陳立愷醫師雖於偵查中證稱:「(提示告證11告訴人104



年9月23日之御瑄牙醫診所X光片2張)問:從2張片子來看, 告訴人的#25牙位牙齒有無『大蛀牙(#25 large caries)的 情形』?答:25牙位牙齒是好像咬合面的地方有一點陰影但 不是很大,有可能是X光照射的角度所呈現的天然窩洞,應 該不是蛀牙,如果是蛀牙,也是很輕微的蛀牙,沒有到大蛀 牙的程度,如果是嚴重蛀牙,那個陰影會侵犯牙本質及牙髓 ,甚至侵犯到根尖,本件25牙位牙齒的片子呈現25的牙本質 及牙髓都沒有任何問題。」、「(提示104年9月30日病歷) 問:若104年9月23日尚無『大蛀牙(#25 large caries.)』 之情形,那一般人有無可能隔一週後即000年0月00日出現『 大蛀牙(#25 large caries.)』的情況?答:除非有咬到硬 物或外力撞擊而出現明顯的缺損外,否則一般的蛀牙不會演 變這麼快,另外剛剛104年9月23日的X光片顯示25牙位牙齒 也沒有看到牙髓炎的問題,但是104年9月23日病歷卻記載病 患有牙髓炎而進行牙髓炎的處理『DX:25 Pulpitis(5220)』, 一般牙髓炎的引起原因有兩種,一種是嚴重蛀牙所引起的牙 髓炎,另一種是由牙周病引起的牙髓炎,但是我從104年9月 23日的X光片無法判斷25牙位牙齒有無牙髓炎,因為沒有看 到有明顯的大蛀牙及明顯的牙周破壞。」等語(見偵續緝卷 第180頁)。
 ㈣按鑑定,係由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構,除憑藉其特 別知識經驗,就特定物(書)證加以鑑(檢)驗外,並得就 無關親身經歷之待鑑事項,僅依憑其特別知識經驗(包括技 術、訓練、教育、能力等專業資格)而陳述或報告其專業意 見;人證,則由證人憑據其感官知覺之親身經歷,陳述其所 見所聞之過往事實。前者,係就某特定事物依法陳述其專業 意見,以供法院審判之參酌依據,具有可替代性;後者,因 係陳述自己親身見聞之過往事實,故無替代性。二者雖同屬 人的證據方法,但仍有本質上之差異。而英美法上憑其專業 知識、技術等專家資格就待證事項陳述證人意見之專家證人 ,則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不採,析其依憑特別知識經驗而陳 述或報告其專業意見之本質以觀,亦屬我國刑事訴訟法上鑑 定之範疇,自應適用鑑定之規定。至依特別知識得知親身經 歷已往事實之鑑定證人,因有其不可替代之特性,故本法第 210條明定應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。又本法為擔保證人、鑑 定人陳述或判斷意見之真正,特設具結制度,然因二者之目 的不同,人證求其真實可信,鑑定則重在公正誠實,是本法 除於第189條第1項規定證人之結文內應記載「當據實陳述, 決無匿、飾、增、減」外,另於第202條特別定明鑑定人之 結文內應記載「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」,以示區別,並規定



應踐行朗讀結文、說明及命簽名等程序,旨在使證人或鑑定 人明瞭各該結文內容之真義,俾能分別達其上揭人證或鑑定 之特有目的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)。
 ㈤惟查,證人陳立愷醫師雖於偵查中證稱其曾擔任法務部之專 家證人等語(見偵續緝卷第181頁),然其並非本案檢察官 或法院所選任之鑑定人,且依卷內現有事證,並無證據證明 證人陳立愷醫師曾於上開病歷記載之相當時期,親自為告訴 人就此部分牙齒疾患看診,實難逕以證人陳立愷醫師對於病 歷或X光片之意見,即遽認被告於上開病歷記載「#25 large caries」等語為不實事項;況證人陳立愷醫師亦證稱:如 果是蛀牙,也是很輕微的蛀牙,沒有到大蛀牙的程度等語, 可見其無法排除告訴人25牙位牙齒確實有蛀牙,而蛀牙情形 是否為大蛀牙,此涉醫師個人主觀判斷,是被告上開所辯, 尚非無據,自無從認定被告於上開病歷記載「#25 large ca ries」等語為不實事項,或有何明知不實而登載於前揭病歷 之行為,實難以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相繩。
八、關於附表編號3所示104年10月1日之病歷: ㈠公訴意旨認告訴人於104年10月1日在御瑄牙醫診所僅有進行2 2牙位牙齒之腭側面(P)填補,而未就同牙齒之近心面(M)、 遠心面(D)進行填補乙情,被告竟於上開病歷為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不實記載,因認被告涉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云 云。
 ㈡被告於偵查中供稱:「(提示104年10月1日病歷)問:告訴 人主張:其於104年10月1日在御瑄牙醫診所僅有進行22牙位 牙齒之腭側面(P)填補,而未就同牙齒之近心面(M)、遠心面 (D)進行填補,但妳病歷卻記載為:Tx: Anterior teeth co mposite resin restoration-three surfaces (MDP) (8901 2C)[處置:進行前牙3面樹脂填補相關處置(處置碼89012C) ,而顯與事實不符,有何意見?答:我如果病歷是這樣記載 ,應該就是有這樣做,至於病患後面是否有去洗牙或做其他 的動作導致他的填補掉了,我也不得而知」等語(見偵續緝 卷第88至89頁)。
 ㈢證人陳立愷醫師雖於偵查中證稱:告訴人#22牙位牙齒的X光 片,從片子中左邊數過來第3顆就是22牙位牙齒,這個22牙 位牙齒只看得出P面(腭側面)有修補過的痕跡,至於M(近 心面)、D(遠心面)兩面是沒有修補過的痕跡等語(見偵 續緝卷第180至181頁),惟查告訴人於111年9月23日提出該 22牙位牙齒之X光片(見偵續緝卷第161至165頁)係告訴人 於110年11月1日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所拍攝



情,業經告訴人於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三狀陳述明確(見偵續 卷第196至197頁),則該X光片拍攝時間距離被告看診日104 年10月1日已逾6年之久,能否完整呈現被告看診當時告訴人 22牙位牙齒之實際狀況,即非無疑;又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 愛院區110年11月1日診字第FAZ0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雖記載:22 palatal side 單面等語(見偵續卷第201頁) ,惟該診斷證明書係依據前揭同日之X光片攝影結果所開立 ,距離被告看診日104年10月1日亦已逾6年之久,自無從遽 認被告就告訴人22牙位牙齒僅有修補過P面(腭側面),而 未修補過M面(近心面)、D面(遠心面),尚難推認被告就 此部分病歷之記載內容不實。至於證人陳立愷醫師雖於偵查 中證稱:(問:被告辯稱她於104年10月1日確實有補M、D、 P 3面,只是M、D面補的東西可能後來掉了,有何意見?) 必須牙齒有洞,才有可能進行修補,所以即便修補的材料脫 落了,原本的窩洞也是會存在可見,但這個片子都沒有看到 22牙位牙齒的M、D面有窩洞的情形等語(見偵續緝卷第180 至181頁),惟依卷內現有事證,並無證據證明證人陳立愷 醫師曾於上開病歷記載之相當時期,親自為告訴人就此部分 牙齒疾患看診,實難逕以證人陳立愷醫師對於病歷或X光片 之意見,遽認被告確實未修補M面(近心面)、D面(遠心面 ),而於上開病歷為不實記載,自難以業務登載不實罪相繩 。
九、綜上所述,公訴人所舉證據,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明知不 實事項而登載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病歷之行為,無法使本 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,此外,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,揆諸前開說明,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,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春麗、高怡修、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書記官 劉俊廷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7  日附表:
編號 看診日期 病歷內容 備註(中文翻譯) 病歷出處 1 104年9月23日 Tx: Check panoramic radiography fims for initial examination in this year (00000C) C.C: I want to do oral exam. Pain over UL area. C.F.: FM calculus deposit & gingivitis. Missing teeth:37,38,45,46,47. Imapcted teeth: no.Crown and bridge:no. Caries: 48. 26,36 PFM Dx: FM Dental caries (5210). 處置:本年度為初次檢查所照射之齒顎全景X光片攝影(處置碼01271C)。 主訴:我想要做口腔檢查。左上區域疼痛。 臨床發現:全口牙結石堆積及牙齦炎。37、38、45、46、47牙位牙齒缺牙。未發現阻生牙、牙冠、牙橋。48牙位牙齒蛀牙。26、36牙位牙齒係金屬瓷冠。 診斷:全口蛀牙(診斷碼5210)。 告訴人之御瑄牙醫診所病歷紀錄(他2172卷第88頁) 2 104年9月30日 C.C.:discomfortable over UR tooth. C.F.:#25 large caries.Percussion pain.Apical lesion was noted. Dx:25 Pulpitis(5220). Tx:Canal enlarge & debridement (00000C).#25 open chamber under anesthesia. Rubber dam application. Cleaning & shaping. WL, B=16mm(#25), P=15mm(#30). Irrigation with NaOcl. Temp seal. Dx:25 Pulpitis(5220). Tx:Endodontics Two Canals(90002C).# rubber dam application. Irrigation with NaOCl. Try cone fit. 2 canals RCF with GP & sealer by ateral condensation. Temp seal. Dx:25 Pilpitis (5220). Tx:Rubber dam appliance (00000C). Dx:25 Pulpitis (5220). Tx:Difficult case special treatment-wo canals(90095C).符合3.3.1根尖2mm緻密充填。 主訴:右上牙齒不舒服。 臨床發現:25牙位牙齒有大蛀牙、敲擊痛、根間病變。 診斷:25牙位牙齒牙髓炎(診斷碼5220)。 處置:進行相關(內容省略)根管治療(處置碼90015C)。 診斷:25牙位牙齒牙髓炎(診斷碼5220)。 處置:雙根管根管相關(內容省略)治療(處置碼90002C)。 診斷:25牙位牙齒牙髓炎(診斷碼5220)。 處置:擺置橡皮障(處置碼90012C)。 診斷:25牙位牙齒牙髓炎(診斷碼5220)。 處置:雙根管難症特別處置(處置碼90095C)。符合3.3.1根尖2mm緻密充填。 告訴人之御瑄牙醫診所病歷紀錄(他2172卷第89頁) 3 104年10月1日 Dx:25 Periodontosis(5235). Tx:Subgingival curettage (root planing)-localized(91008C).Subgingival curettage and root planing over area.Subgingival plaque and calculus removal.Chlorhexidine irrigation.OHI. C.C.:Arrange for caries restore. Dx: 22(MDP) Dental caries(5210). Tx: Anterior teeth composite resin restoration-three surfaces (MDP) (89012C). Caries removal. Cavity prepare. Light curing CRF three surfaces with etching, bonding agent. 診斷:25牙位牙齒牙周炎(診斷碼5235)。 處置:進行局部齒齦下刮除(牙根整平)相關(內容省略)處置(處置碼91008C)。 主訴:安排蛀牙填補。 診斷:22牙位牙齒(M【近心面】、D【遠心面】、P【顎側面】等3面)蛀牙(診斷碼5210)。 處置:進行前牙3面(M【近心面】、D【遠心面】、P【顎側面】樹脂填補相關(內容省略)處置(處置碼89012C)。 告訴人之御瑄牙醫診所病歷紀錄(他2172卷第89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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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