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2年度,642號
TCDV,112,除,642,2023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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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42號
聲 請 人 良展行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志騰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丁文宏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6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(新臺幣) 001 定欣有限公司顏陳月霞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2年4月30日 51,660元 AC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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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展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展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定欣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欣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