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589號
聲 請 人 吳至偉即銓億科技企業社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
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靖淳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5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(新臺幣) 001 傑晃股份有限公司廖大和 華南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2年7月15日 345,000元 FD0000000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