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貸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480號
TCDV,112,重訴,480,2023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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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貴
訴訟代理人 劉韋汝
被 告 柯霖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,340,43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與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11,880元由被告負擔。三、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,780,143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,340,4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 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 下同)10,000,000元(下稱甲借款)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 年6月2日起至130年6月2日止,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月定儲 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.86%(利率現為週年利率2.45%),另 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,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20,加計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;又於110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2,000,000元(下稱乙借款 )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日起至120年6月2日止,借款 利率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.81%(利率現 為週年利率6.4%),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,自違約日起 算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,加計違約金,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嗣被告就甲、乙借款均自112年6 月2日起未繳納本息,依約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依序積欠 本金9,570,307元、1,687,928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利息



、違約金尚未清償。又被告前於110年7月7日向原告申請信 用卡使用,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,如未完全付清,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以原告核定之循環利用利率即5.73%計息,另加計違約金 (最高1,200元),詎被告消費後,未依約清償消費款,截 至112年8月6日止,尚積欠本金82,195元、利息487元、違約 金1,200元,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 貸、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11,340,430元,及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 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購屋貸 款借據、交易明細查詢、放款利率查詢、催告書、信用卡申 請書及約定條款、信用卡交易明細、信用卡帳單查詢等為憑 (見本院卷第13至87頁),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,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,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。
 ㈡經查,被告向原告申辦甲、乙借款及信用卡消費款,迄尚有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則原告依 消費借貸、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 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,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外,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,爰併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11,880元,應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江奇峰
法 官 黃崧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賴亮蓉
附表:民國/新臺幣
編號 請求金額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備註 1 9,570,307元 9,570,307元 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5% 自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9期。 即甲借款 2 1,687,928元 1,687,928元 同上 6.4% 自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9期。 即乙借款 3 82,195元 (含未受償利息487元) 81,708元 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5.73% 延滯一期收取300元、延滯第二期收取400元、延滯第三期收取500元,最高連續收取3期(即1200元)。 即信用卡消費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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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