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保證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407號
TCDV,112,重訴,407,2023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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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星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志威
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
賴俊嘉律師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啟鐘
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42萬5285元 。
二、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7萬4557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。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 ,反訴應另徵收裁判費,此觀同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亦 明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 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、2 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: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 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、第七十七條 之十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二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;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三項施行前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未確定其費用額,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,仍適用修正前 之規定。」,而本件反訴於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即民國 112年10月20日已繫屬本院,故仍適用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」之規定,合先敘明。二、經查,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反訴原告即被告 (下稱反訴原告)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反訴之聲



明第1項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(下稱反訴被告)應容忍反訴 原告拆除如本院卷第267至269頁所示設備租賃明細(下稱系 爭設備),而參酌反訴原告陳報兩造於107年10月26日合意 以如附表一所示價金計算系爭設備全新時市價,並依財政部 賦稅署所發布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」,系爭設備(即「放 映及戲劇演出設備」與「歌唱及視聽娛樂設備」)耐用年數 為7年,使用年數為5年,依平均法計算折舊結果,系爭設備 折舊後價值為590萬2785元(計算式詳附表二所示),是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0萬2785元;反訴之聲明第3項係 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租金152萬2500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,就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屬附帶請求,依修正 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。就反訴聲 明第1、3項請求返還系爭設備之價值及給付本金部分,揆諸 前揭說明,應合併計算之。至反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,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742萬5285元(計算式:5,902,785元+1,522,500元=7,425,2 85元)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5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附表一:
編號 項目 數量 單位 單價 複價 1 2F音響設備(四廳) 1 式 1,162,360元 2 2F電腦燈光設備(四廳) 1 式 1,778,000元 3 2F視訊轉播設備(四廳) 1 式 428,400元 74 2F室內全彩顯示屏設備(四廳) 1 式 11,372,000元 5 2F顯示屏金屬固定支架 1 式 200,000元 6 燈光音響五金吊架及另料 4 廳 100,000元 400,000元 7 影像素材及Arena導播軟體操作系統 4 式 100,000元 400,000元 合計 15,740,760元 附表二:
編號 項目 折舊後價值 1 2F音響設備(四廳) 1.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即1,162,360÷(7+1)≒145,295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 2.折舊額 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1,162,360-145,295)×1/7×(5+0/12)≒726,475 3.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1,162,360-726,475=435,885 2 2F電腦燈光設備(四廳) 1.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即1,778,000÷(7+1)≒222,250 2.折舊額 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1,778,000-222,250)×1/7×(5+0/12≒1,111,250 3.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1,778,000-1,111,250=666,750 3 2F視訊轉播設備(四廳) 1.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即428,400÷(7+1)≒53,550 2.折舊額 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428,400-53,550) ×1/7×(5+0/12)≒267,750 3.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428,400-267,750=160,650 4 2F室內全彩顯示屏設備(四廳) 1.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即11,372,000÷(7+1)≒1,421,500 2.折舊額 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11,372,000-1,421,500) ×1/7×(5+0/12)≒7,107,500 3.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11,372,000-7,107,500=4,264,500 5 2F顯示屏金屬固定支架 1.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即200,000÷(7+1)≒25,000 2.折舊額 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200,000-25,000) ×1/7×(5+0/12)≒125,000 3.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200,000-125,000=75,000 6 燈光音響五金吊架及另料 1.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即400,000÷(7+1)≒50,000 2.折舊額 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400,000-50,000) ×1/7×(5+0/12)≒250,000 3.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400,000-250,000=150,000 7 影像素材及Arena導播軟體操作系統 1.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即400,000÷(7+1)≒50,000 2.折舊額 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400,000-50,000) ×1/7×(5+0/12)≒250,000 3.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400,000-250,000=150,000 合計 5,902,785元(435,885元+666,750元+160,650元+4,264,500元+75,000元+150,000元+150,000元=5,902,785元)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顏偉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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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星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