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302號
原 告 台山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堂
訴訟代理人 高運晅律師
高進棖律師
被 告 鄭美芸(即被告張鐙介之承受訴訟人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(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鄭美芸為張鐙介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又承受訴 訟之聲明有無理由,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、第177條第1項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被告張鐙介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6月10日死亡, 其法定繼承人為鄭美芸,有戶籍謄本及張鐙介之親屬繼承表 在卷可稽;惟鄭美芸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,茲因原告訴 訟代理人聲請本院命其承受訴訟,揆諸上開規定,本院自得 依原告聲請,命鄭美芸為承受訴訟後,續行本件訴訟。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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