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514號
TCDV,112,訴,514,2023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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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514號
原 告 林莉涓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
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
複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(112年7月27日解除委任)
被 告 陳定一



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
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兩造於民國89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,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。 兩造婚後起初尚稱和睦,原告本以為被告為補習班老師,兩 造應能穩定經營婚姻,然其後原告發現被告對婚姻抱持不負 責任之態度,更甚為喜好女色。約莫於000年0月間,原告發 現被告與一名叫「陳怡靜」之女子有不正當之交往,兩人甚 至到私人撲克牌賭場開房間,原告無法容任被告之背叛,痛 苦不已。經此次外遇事件後,某日原告竟又發現被告傳簡訊女人至「新明通旅館201號房」進行性交易,令原告震驚 心碎,原告鼓起勇氣至新明通旅館查證敲門,果真發現被告 確有嫖妓行為。又於111年1月19日深夜,被告因積欠賭債要 求原告以原告名下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巷00號房屋(下稱 系爭房屋)增貸未果,大聲喧鬧、拉扯原告,致原告受有背 部挫傷、雙上肢多處瘀挫傷,原告因遭被告施暴,其後與子 女在外租屋迄今。
㈡嗣原告於111年2月1日回至系爭房屋拿取子女生活物品,竟在 廁所垃圾桶內發現非屬家中女性所有之衛生棉,又於被告臥 室床上枕頭發現佈有女性長髮,更於客廳桌上發現一本筆記 本,上面寫滿被告深情告白給一名叫「碧漫Mandy」女性之 情書,內容記載:「原來第一次的邂逅是令我怦然心動的感 覺」、「違反道德的情意」、「現在我要大聲向妳說就是妳 讓我神魂顛倒」、「在與妳這段感情中」、「感謝妳讓一個 老男人變回了老男孩」等語,在筆記本中更夾著「碧漫Mand y」回信給被告之情書,內容為:「我相信你會是我心靈



的寄託,那不再只是簡單的小情小愛,…這是我在你身上看 到你給我的安全感,還有你包容著我的任性,這是唯有愛才 能做到的」、「希望你能在這段感情裡好好做自己,把我們 的心都放心交給彼此…」云云,被告還向「碧漫Mandy」稱自 己「失婚」!實已深深打擊原告。後原告向被告質問出軌「 碧漫Mandy」之事,被告亦未否認。原告因此而夜不能寐, 痛心疾首,每日以淚洗面,獨力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,家中 更因被告之惡行而分崩離析,原告亦因而遭受親友之議論指 點。又兩造婚姻因被告之出軌外遇及嗜賭欠債之不當行為, 業經原告向鈞院提起離婚之訴,並經鈞院以111年度婚字第5 53號民事判決認定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判決 離婚,且上開民事判決中已認定被告確有與「碧漫Mandy」 互訴情愛,已足破壞兩造婚姻,顯可證明被告確有外遇出軌 之事實,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重大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、3項之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。並聲明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⒉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被告否認於000年0月間曾與一名叫「陳怡靜」之女子有不正 當之交往甚至到私人撲克牌賭場開房間。訴外人陳靜怡僅係 被告於擔任補習班教師期間,由被告指導其如何比序高中、 高職考試並常請教考試科目問題。經被告指導後,陳靜怡順 利升學,其為答謝被告即邀約被告餐敘。至於到私人撲克牌 賭場開房間乙節,只是被告透過友人協助暫借友人租屋處借 宿一晚,並未與陳靜怡到私人撲克牌賭場開房間,故無任何 逾矩之行為。原告應就此部分負舉證責任,然未見原告有任 何舉證。而退步言,原告自稱其於000年0月間即發現被告與 陳怡靜不正當之交往甚至到私人撲克牌賭場開房間(被告 否認有該事存在),則原告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。是原告 上開主張,實屬栽贓,顯無理由。另原告稱被告傳簡訊約女 人至新明通旅館201號房進行性交易云云,亦為不實之指控 ,被告否認之。當天僅係被告前往住宿一晚,被告進房約5 分鐘,原告隨即抵達並敲門,被告立即開門讓原告進入,當 下房內亦僅有原被告二人,並無其他人在內,足見原告之指 控與事實不符。
 ㈡至原告稱於111年2月1日,於家中廁所垃圾桶內存有非屬家中 女性所有之衛生棉及被告臥室床上枕頭佈有女性之長髮云云 。惟兩造當時雖有夫妻關係,然被告仍可保有正當社交之權 利,當日確實有女性友人到訪,該女性友人恰巧遇生理期間



,並借用被告家中廁所更換衛生棉,被告此舉並無任何踰越 正常社交分際之情事,原告並無舉證證明該事實之存在,且 該頭髮亦有可能係原告所遺留,故原告此部分所言,不足採 信。嗣原告又稱被告書寫情書給一名叫「碧漫Mandy」之女 性,惟該筆記本內容係被告於歷經夫妻不和、爭執不斷之過 程中,因想起之歌詞內容及電影情節對比兩造婚姻處境而產 生無比感慨,遂在筆記本中以自己與自己對話方式,將歌詞 書寫於筆記上後,再寫下自己的心境並抒發自己之情緒。而 屬名Mandy的回信中,開頭之Andy並非指被告本人,被告本 身無英文名,且英文名取Andy者眾多,實無法直接認定Andy 所指即為被告,再者原告亦無法舉證被告有帶Mandy回系爭 房屋同眠共枕。又於兩造之聊天紀錄中,被告稱「我們所發 生的事情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」,此句並無法證明被告與碧 漫Mandy有何親密關係。是被告並無原告所指有侵害配偶權 之行為,原告之指控乃屬子虛烏有等語,茲為抗辯。並聲明 :⒈原告之訴駁回。⒉如受不利益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。  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
㈠原告主張兩造於89年12月28日結婚,復經本院家事庭於112年 1月10日以111年度婚字第553號判決准予離婚等情,據其提 出戶籍謄本、判決書為證(見本院卷第21頁、第51-59頁) ,復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。
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被告於000年0 月間與名叫「陳怡靜」之女子不當交往,又於「新明通旅館 201號房」進行性交易等情,為被告所否認,應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,然原告並未就此部分之事實提出任何證據,自難採 認。
㈢次查,原告主張於兩造婚姻存續期間,被告書寫給一名叫「 碧漫Mandy」女性之情書,內容記載:「原來第一次的邂逅 是令我怦然心動的感覺」、「違反道德的情意」、「現在我 要大聲向妳說就是妳讓我神魂顛倒」、「在與妳這段感情中 」、「感謝妳讓一個老男人變回了老男孩」等語,及「碧漫 Mandy」回信給被告之情書,內容為:「我相信你會是我心 靈上的寄託,那不再只是簡單的小情小愛,…這是我在你身 上看到你給我的安全感,還有你包容著我的任性,這是唯有 愛才能做到的」、「希望你能在這段感情裡好好做自己,把 我們的心都放心交給彼此…」等語,提出手寫書信翻拍照片 為證(見本院卷第35-47頁),被告固承本院卷第35至45頁 之書信為其所書寫(見本院卷第113頁),惟否認有何侵害



配偶權之行為。自上開書信內容,固可見被告對署名「Mand y」之人訴說情意,而署名「Mandy」之回信上,可見其書寫 對象為「Andy」,另自原告提出之影片光碟及譯文中,可見 被告自承其在遊戲裡面叫做「Andy C」(見本院卷第117-11 9頁),固堪認「Mandy」回信之對象為被告,然自書信內容 看不出是否真有「Mandy」之人,亦看不出「Mandy」與被告 有何具體之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。又原告提出兩造之LINE 對話紀錄(見本院卷第49頁),固可見原告稱:「她現在正 在我們之間」、被告回:「你都已經不回家了,什麼夾在我 們之間,我們所發生的事情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」等語,然 內容亦看不出被告有承認其與原告之間的人為何人,或有與 任何人為任何具體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。末原告提出衛生 棉之照片(見本院卷第33頁),欲證明被告有與女性外遇出 軌等情,然自該照片看不出拍攝地點為何,縱為被告住所, 亦有可能是友人或其他女性親屬到訪所遺留,尚難憑此認定 被告有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60萬 元及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,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,爰不逐一論斷,附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
法 官 陳僑舫
法 官 陳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,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張卉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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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