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無效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40號
TCDV,112,訴,340,202312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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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40號
上 訴 人 大通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張國盛
被 上訴人 蕭名助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無效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26,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上
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
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
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
法 官 吳金玫
法 官 謝佳諮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盟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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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