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362號
TCDV,112,訴,3362,2023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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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362號
原 告 謝豐懋

被 告 陳亮丞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7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第29頁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黃馨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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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