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出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038號
TCDV,112,訴,3038,2023122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
原 告 李瑞欣
蘇秉濬
王沛瑀
田芳逸
曾聖雄
黃如銨
張立民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
徐溎嫣律師
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
當事人間返還出資事件,經被告聲請移轉管轄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依照原告所提出之有限合夥入夥書第24條,約定因本契 約涉訟者,各合夥人同意由設立營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 轄法院(本院卷第24頁),而被告公司營業所係在高雄市○○ 區○○○路000號12樓,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黃馨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