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2948號
TCDV,112,訴,2948,2023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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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948號
原 告 趙寅善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英謹、趙健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
陳明本件係請求被告趙英謹、趙健均各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2
2萬0826元(見本院卷第52頁)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4萬1652
元(計算式:0000000×2=00000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3177元
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0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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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