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2880號
TCDV,112,訴,2880,2023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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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2880號
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 代理人 廖松岳
訴訟 代理人 李宜昌
被 告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人 曾建智


被 告 李金城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零肆佰玖拾叁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等3人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漢威機械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公司)於民國 111年12月9日以被告曾建智李金城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,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 12月9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,利息按年息4.72%計算,並同 意利息於原告之季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,改按原告新訂季定 儲利率指數(後調整為1.6%)加3.5%機動計息(目前合計5. 1%),被告應按期繳付本息,倘遲延1期未為繳納,即視同 全部到期,除應繳納尚欠本金及加計遲延利息外,並應加計 自本金到期日及利息應繳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公司自112年7月5日起即未履約攤還本 息,尚欠本金163萬493元未為清償,屢經催告迄未給付,原



告自得請求債務人及連帶保證即被告3人連帶清償上開未 償債務,為此爰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3人經本院為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
(一)查原告就伊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、放款 帳卡明細單、放款牌告利率報表、約定書等為證,而被告 3人經本院為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,依法視同自認,是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
(二)綜上所述,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 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靖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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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