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70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巨積精密技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綵楹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綵楹
吳茂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
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: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4,012,72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,197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
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家印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