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41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洪光營造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張麗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
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萬5,195元。
理 由
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8,113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5,1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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