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2166號
TCDV,112,訴,2166,202312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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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2166號
原 告 王文信
訴訟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
被 告 劉兆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依職權就民國112年11
月22日判決為補充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主文,應增列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。 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2日宣示判決在案。惟本院前揭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 ,漏未於主文記載,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何淑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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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