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855號
TCDV,112,訴,1855,202312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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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855號
上 訴 人 郭安秝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吉華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
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,提起
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0
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鴻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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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