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69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文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葆綾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: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
706,47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89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
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
理由書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楊家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