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40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徐立剛
吳泳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智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民
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
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
幣(下同)4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