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332號
TCDV,112,訴,1332,2023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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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33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博偉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育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32號第一審判決不
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6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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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