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734號
TCDV,112,補,2734,2023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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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34號
原 告 許珮甄昶威工程行

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
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32590號)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336,8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266元,扣除原告
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3,766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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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太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