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728號
TCDV,112,補,2728,2023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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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28號
原 告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
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銳博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86萬8,5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,513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廖春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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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