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722號
TCDV,112,補,2722,2023121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22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22號
原 告 陳文豪
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律師
被 告 陳永諭即松逸茶葉行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
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土
地所有權人,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
有人返還土地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
易價額為準計算。又所謂交易價格,應以市價為準,法院亦
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之參考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、105年度台抗字
第504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: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
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;第二項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
同)2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1,006,500元(計算式:6,710平方公尺×112年1月
公告土地現值150元/平方公尺=1,006,500元);第二項聲明
為逾期未支付之租金20萬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1,
206,500元(計算式:1,006,500元+200,000元=1,206,500元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9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奕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