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708號
TCDV,112,補,2708,2023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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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08號
原 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游鳳宜
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14萬5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,1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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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