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662號
TCDV,112,補,2662,2023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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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62號
原 告 鄉林夏都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孫茂翔



當事人(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)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2,33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1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巫偉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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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