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48號
原 告 戴麗玉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騰揚精密科技
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民國112年度司促字第32480號),
惟被告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
下同)1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0,40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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