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644號
TCDV,112,補,2644,2023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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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44號
原 告 蔡清鎮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瑞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6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4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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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