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631號
TCDV,112,補,2631,2023122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31號
原 告 黃春銘
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
被 告①吳陳正雄 高雄市○鎮區○○路000號
吳天祐 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2段306巷25之6之4

③吳進益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吳瑞枝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
吳清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
⑥吳清鑐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
吳陳照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號
⑧吳昭其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號
吳昭文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
吳陳欽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吳昆奇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
吳勝閎 臺中市龍井區竹師路1段210巷36之1弄8

⑬吳陳柱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
吳錦煌 臺中市龍井區竹師路1段210巷36之11弄

吳錦龍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0號
吳錦行 臺中市龍井區竹師路1段210巷36之11弄

吳欣穎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0巷00號
林炫廷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
吳家源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號
許惠英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號
許百欣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○0號
陳培東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黃鈺茹 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0巷0號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星期四(含當日)前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7826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



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、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 有明文。所謂交易價額,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,稅 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、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、公告 地價,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,自不得以之為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。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 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,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 交易價格,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,可作為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之基準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18號、110年 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七筆土 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,因原告僅受其應有部分可分得之利益 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。惟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資料(如鑑價 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),雖其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萬6481元(本院卷第13頁), 然此係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,而土地公告現值僅係 稅捐機關課徵土地稅之基準,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 殊,尚難據以認定為系爭土地之起訴時客觀交易價額,揆諸 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,本院得參酌鄰近系爭土地於原告民 國112年11月17日起訴前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,作 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。而系爭土地於112年1月之 公告土地現值如附表所示為每平方公尺4339元,經本院職權 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 土地現值結果,同段766-2地號土地前於000年00月間之交易 紀錄,出售單價為每坪6萬元,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1萬81 50元(每坪=3.3058平方公尺,計算式:60000元÷3.3058≒18 15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且該筆土地112年1月之公告土 地現值與系爭土地相同,為每平方公尺4339元,是參考上開 交易價格計算,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價額為573萬1 843元(計算式:18150元×22737.89平方公尺×原告應有部分1 /72=0000000元),爰以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萬78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



院之裁判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黃馨萱

附表:
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(臺中市龍井區龍崗段) 面積(平方公尺) 原告應有部分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(元/平方公尺) 本院卷頁 1 771 4450.39 1/72 4339元 第31、41頁 2 774 1482.38 同上 同上 第43、53頁 3 554 4551.33 同上 同上 第55、65頁 4 562 6355.91 同上 同上 第67、77頁 5 775 2920.13 同上 同上 第79、89頁 6 777 1424.64 同上 同上 第91、101頁 7 782 1553.11 同上 同上 第103、113頁 合計 22737.89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