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616號
TCDV,112,補,2616,2023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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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16號
原 告 莊貴婷
李治慶
李書琪

李書凱
被 告 王宥竣(原名王文洋)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0萬元,應繳
裁判費48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,
尚應補繳48,02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譚鈺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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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