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608號
TCDV,112,補,2608,2023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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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608號
原 告 張文榕

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廖育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5萬51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1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
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朱名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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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