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598號
TCDV,112,補,2598,2023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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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98號
原 告 李志明


原告與被告李智雄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原告請求返還及分割之土地,除臺中市○○區鎮○段000○0○000
○00地號土地外,有無包含同段609之18地號土地?(因原告
聲明與主張之事實理由不符)如有,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,
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二、請提出李澄波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)、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,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者,
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5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葉卉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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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