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594號
TCDV,112,補,2594,2023120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94號
原 告 詹鈞瑋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應補正被告住所或居所,及被告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,或提出其他足資識別被告相關資料,以供
本院核對確認無誤後送達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廖春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