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轉所有權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568號
TCDV,112,補,2568,2023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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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68號
原 告 林東樹(原名林明輝

送達處所: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○00號
被 告 林澄希即林麗甘之繼承人

劉修維林麗甘之繼承人

劉育銘林麗甘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頁本文分別定有明
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南投縣○○市○○○段0地
號(面積631㎡、權利範圍27分之2)、同段4-8地號(面積1097㎡
、權利範圍18分之1)、同段4-9地號(面積520㎡、權利範圍27分
之2)、同段4-10地號(面積95㎡、權利範圍27分之2)等4筆土地
移轉登記予原告,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674,257
元,有民國112年10月23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
在卷可稽;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9萬元;是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1,764,257元(計算式:674,257元+109萬元=1,764
,257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5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黃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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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