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546號
TCDV,112,補,2546,2023122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546號
原 告 陳林桂花
訴訟代理人 陳俐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誠簡宜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童淑芬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