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466號
TCDV,112,補,2466,2023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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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466號
原 告 劉潮榆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潮杰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
)800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洪千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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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