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200號
原 告 吳秀珍
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梓瑄、洪誌鴻、周富庸、侑通實業有限公司、
陳泰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
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筆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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