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1959號
TCDV,112,補,1959,20231207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59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
被 告 管炫洲(原名管恆毅)

廖秋櫻
管洺鋒
麗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5,055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220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 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提 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 繼承物權行為,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 ,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,其訴之利益相同,應以其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,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,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,即應按遺產 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,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 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。   
二、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稱系 爭房地)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,及民國104年7月7日 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,被告管廖秋櫻應將10 4年7月7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,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 共有。依原告提出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3529號債權憑 證所載,原告對被告管炫洲之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5,



055元,而系爭房地價額為702,98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  被告管炫洲之應繼分為4分之1(依原告所提戶籍謄本所示, 被繼承人管連全之繼承人為配偶即管廖秋櫻、子女即管炫洲 、管洺峰及管麗齡),則原告因本件訴訟得享有之經濟利益 為175,747元(計算式:702,986元×1/4=175,747元,元以下 四捨五入),是被告管炫洲之遺產應繼分比例價額高於債權 額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 額核定為115,05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黃俞婷
附表
編號 不動產 計算式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80,514元(土地面積11.34㎡×112年公告土地現值7,100元/㎡×=80,514元)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534,772元(土地面積75.32㎡×112年公告土地現值7,100元/㎡=534,772元) 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號建物(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 87,700元(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113年課稅明細表所載課稅現值為87,700元) 合計702,986元(80,514元+534,772元+87,700=702,986元)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