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撤銷和解筆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2年度,445號
TCDV,112,簡上,445,2023122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445號
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


被上訴人 柯素琴
柯正祥
柯正雄
兼 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柯正成
被上訴人 王明川
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
複代理人 陳敬如律師
被上訴人 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筆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,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2 年12月29日宣判,惟因本件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柯煌麟即柯金 枝之遺產管理人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,被上訴人柯 正成柯正祥柯正雄柯素琴王明川未聲請對被上訴人 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為一造辯論判決,以致本件有 未依法為一造辯論之情形,故有再開辯論必要。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
法 官 巫淑芳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葉卉羚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