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上訴人 柯素琴 柯正祥 柯正雄 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正成 被上訴人 王明川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複代理人 陳敬如律師 被上訴人 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筆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,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2 年12月29日宣判,惟因本件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柯煌麟即柯金 枝之遺產管理人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,被上訴人柯 正成、柯正祥、柯正雄、柯素琴、王明川未聲請對被上訴人 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為一造辯論判決,以致本件有 未依法為一造辯論之情形,故有再開辯論必要。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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